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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急救員831衝突暴動罪成上訴遭駁回 判辭指救人不等如中立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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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31港島區衝突,一名聲稱擔任義務急救員的青年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4年,他不服定罪上訴。上訴庭今(31日)駁回上訴,維持暴動罪的定罪。判辭中以「醫護兵」類比急救員,強調「救人不等如中立」,即使施行急救,亦可以被理解為促進、協助或鼓勵其他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

上訴人陳佐豪(案發時25歲)早前裁定暴動及無牌管有無線電訊器具罪成,被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判囚4年及罰款5000元。上訴案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審理。

上訴方爭議原審法官沒有考慮上訴人被捕時,立即及多次自稱急救員。判辭重提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在庭上質疑,兩軍對壘亦可以有醫護兵,不等於其角色中立。引伸至暴動現場,只要急救員的行為符合暴動罪元素,便是參與暴動;即使上訴人曾喊出「我係急救員(First Aider)」,亦不能證明他確實是當急救員,「自我設定的角色根本就隨時可變」。

上訴另一爭議是,上訴人與一名身穿急救員反光背心的女子,及另一涉以長傘打警員的黑衣男一同離開,而原審法官錯誤認定他必然是與黑衣男同夥,而非與女子一同擔任急救員。

判辭反駁,沒有證據顯示該女子做過什麼及背囊內有什麼物資,辯方在原審時期望法庭推論,上訴人在沒有任何急救物資下,與女子共用物資,一同擔任急救工作,「是完全說不過去的」;相反,上訴人的衣著與另一名涉襲警的黑衣男較相似,法庭可以推論他們屬同一陣營,因剛發生過的暴動而逃走。加上上訴人身披護甲、㩦有對講機,是「強而有力的證據」顯示他曾參與暴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