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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區選參選人申延期交選舉申報書被拒 兼須付2.4萬元訟費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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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區議會選舉,參選東區漁灣選區落敗的胡健南逾期提交選舉申報書,他早前存檔原訴傳票,向法庭申請延期遞交。高院今(7日)頒下判辭直指,沒有文件解釋胡有誤解,證據顯示他不尊重選舉,他是怯於負上刑責才作出申請,若然寬免會傷害本港選舉制度及其莊嚴性,遂撤銷申請,胡須支付訟費24,215元。

高院法官楊家雄在判辭提及,申請人胡健南稱原本決定退出選舉,但發現不可退選;他誤會交表只是為了報銷津貼,胡以為得票率低,不能取回選舉開支而忘卻,又稱他非常單純和幼稚認為申報只為領取資助,他沒資格所以沒報,並承認無知犯錯。

楊官認為,胡健南不提交申報書原因雖然錯誤,但他主動有意識作出決定,不屬「粗心大意」。胡沒提出文件來解釋他對法律存有誤解,退選亦非理由,而且他於2003年參選區議會時,曾涉漏報選舉開支遭口頭警告。

楊官指胡不尊重選舉,他輕視候選人交申報書的責任,愛理不理,甚至視而不見,最終只怯於須負刑責才申請寬免。若然批准寬免,會讓公眾誤以為可輕視參選人責任,對選舉制度及其莊嚴性造成極大傷害,拒絕命令寬免,裁定胡須於3個月內支付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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