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ct with us

即時港聞

女社工遊行時阻差辦公罪脫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重審 官稱原審裁斷有悖常理 (17:42)

發佈於

女社工林曉樺於2019年8月25日「荃葵青大遊行」期間要求女督察出示委任證不果,被指阻差辦公,受審後裁定阻差辦公和「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罪脫。律政司早前以案件呈述方式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官黃崇厚今(14日)下判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並指原審裁判官裁斷女社工沒有作出構成阻撓的行為,是「有悖常理」,法律上「不正確」,恰當的處理將案件發還予原審裁判官,澄清法律觀點,重新考慮阻差辦公罪是否成立。

案件爭議在於答辯人林曉樺(案發時22歲)當時共9次要求女督察出示委任證,在女督察要求出示身分證後43秒,才從銀包拿出身分證,惟沒有將證件交到女督察手上,緊握在手中,只露出一半內容,是否符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的要求。

法官黃崇厚引用《警隊條例》認為,不一定要將身分證明文件交予警方拿取閱覽,即使將文件放在警員面前的枱上,亦符合法例要求,不過從證據顯示,答辯人當日行為,直至拘捕前,明顯未符合出示身分證文件以供查閱的要求。

至於答辯人重覆要求警方出示委任證及43秒後才取出身分證,是否構成阻撓,黃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在裁決時沒有充份考慮現場整體情況,答辯人是否盡了責任及願意出示身分證,答辯人的行為對警方執行職務影響的比重,加上原審裁判官對《警察通例》相關規定掌握不準確,認為裁判官當日未能對事實裁斷作出恰當的考慮,是「有侼常理」,構成法律錯誤,故接納律政司的上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