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ct with us

即時港聞

警隊成員不展示警員編號遭覆核 警上訴提新證據指行動呼號制度有效 (11:57)

發佈於

防暴和速龍小隊警員多次在反修例示威中不展示警員編號,7名市民和香港記者協會早前入稟司法覆核,認為做法令公眾難以辨識個別警員,增加公眾投訴警員不當行為的難度,其中4人及記協前年獲高院判勝訴。警方不服上訴,並在提上訴後7個月,申請加入新證據,澄清行動呼號被指無效的事件。上訴庭認為警方確保行動呼號有效運作等證據,足以影響最終裁決,亦涉及重大公眾利益,今(16日)批准警方新增部分證據。

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前年裁定司法覆核部分申請人勝訴,包括2019年6月12日右眼中槍的教師楊子俊、陳恭信、魯湛思、吳康聯,以及記協。

警方不服裁決,前年12月提上訴,並在7個月後申請呈交兩項新證據。前者證明警方採取措施,確保替代警員編號的行動呼號及「字母數字式代碼」制度有效運作,包括警方曾向警員介紹行動呼號制度、修正實施時的問題等;後者則是警察投訴課的最新數據,包括有多少宗個案是申訴人不知道警員的代號,但投訴課仍能辨認肇事警員。

首席法官潘兆初及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認為,高院裁決時,充分考慮部分警員沒有清楚展示行動呼號,亦無證據顯示警方採取措施改善,故若能證明警方如何推行行動呼號制度,足以左右裁決;雖然申請人質疑證據的效用,例如警方僅舉辦一次簡介會,亦沒有提供使用行動呼號的書面指引,且警方根本沒有紀錄任何警員不展示行動呼號。但上訴庭認為不需要在此階段處理爭議,批准警方呈交新證據。

至於涉及警察投訴課處理投訴的數據,上訴庭認為與覆核案無關,不會影響裁決,拒批警方呈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