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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案可不設陪審團 林定國:無損被告權益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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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實施兩年多,本港多宗涉及國安法的案件均在不設陪審團的安排下審訊,律政司長林定國表示,國安法賦權律政司長可指示相關案件不設陪審團,又稱法庭已確認,陪審團審訊的安排並非被告在法律上的必然權利,律政司長行使相關權力亦不會削弱被告任何合法權益。

林定國說,據國安法,律政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案件不設陪審團,改由3名法官審理。他說,不設陪審團的做法非香港獨有,部分推行普通法的西方國家亦有類似制度,訂明若涉及嚴重刑事罪行,或陪審團會受到不正當干預的情況下,審訊可不設陪審團,以確保司法公正不受影響。

林定國又說,司法公正能否彰顯,最重要是有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司法機關,不受任何干涉,讓被告的權益獲得充分保障,得到公平的審訊。

港大法律學院兼任教授陳文敏早前在本報撰文,認為即使國安法賦權律政司長可指示案件毋須陪審團參加審理,但不表示法院不能要求律政司提出證據支持該證書,或解釋為何沒其他方法可保障國家安全,律政司長不可任意行使這權力,須有合理的事實基礎,理由是否充足應由法院決定。文章又提到,普通法的經驗是,陪審團「可以平衡嚴苛法律或僵硬演繹與公義對錯之間的衝突」,更有效地保障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