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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世瑜認違國安法未獲全數三分一減刑申上訴 律政司申押後再作準備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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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男學生呂世瑜承認《港區國安法》中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早前於區域法院判囚5年。法官界定案件屬「情節嚴重」,國安法條文列明須判囚5至10年,故將原定3年8個月刑期增至5年。呂世瑜不服刑期上訴,上訴庭今(13日)開庭處理。上訴方力陳呂世瑜配合警方調查且認罪,應獲酌量減刑,亦認為國安法中的刑期分級制僅限制量刑起點,而不影響最終刑期;律政司則認為條文為最終刑期設限,並申請押後再作準備。上訴庭批准押後10月24日再訊。

上訴庭關注本案裁決會否影響其他國安法案件,律政司確認區域法院兩宗案件正等待本案結果。翻查資料,「光城者」及「賢學思政」兩案均提及要待本案裁決再判刑。

正在服刑的上訴人呂世瑜(現年25歲)身穿黑白菱格毛衣應訊,看來精神不俗,不時與席間的親友揮手。呂由資深大律師蔡維邦代表;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則代表律政司。

呂世瑜被控的煽動分裂國家罪設刑期分級制,「情節嚴重」者須判5至10年刑期,「情節較輕」者則判5年以下刑期。上訴方認為刑期分級僅限制量刑起點,即量刑起點須在5至10年內,但最終刑期可低於5年;律政司則相信條文限制最終刑期,另呈遞內地法律書籍供法庭參考,據悉該書是內地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述元主編的《刑法條文理解適用與司法實務全書》。

上訴方陳辭指,呂沒有公開宣揚分裂思想,案情較同被控煽動他分裂國家罪的「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為輕,應獲界定為「情節較輕」者,刑期可低於5年;又舉例若有案情更嚴重者以7年為量刑起點,他認罪後仍可獲減刑至5年,即使呂世瑜案情較輕而獲5年半起點,兩人最終的刑期同樣是5年,強調本案情況特殊,應以不同方式處理。

上訴方續指,即使呂並非案情較輕,國安法第33條亦列明在被告自動投案、揭發他人犯案或提供重要線索等情況下,可獲減刑。而呂向警方坦白承認犯案、提供手機密碼協助調查、第一時間認罪,應獲酌量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