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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基金案 辯方結案指信託人之間無相互權利及義務故不屬社團 官質疑說法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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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停運「612人道支援基金」被指違《社團條例》案,今(3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由辯方作結案陳辭。辯方爭議,各被告之間並無相互權利及義務,不屬社團成員。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質疑,首5名被告以信託人身分組織612基金,在獲得其他信託人的同意下,有權決定是否動用眾籌所得的金錢,反問「呢啲唔係權利嚟架咩?」。

6名被告為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大律師吳靄儀、學者許寶強、立法會前議員何秀蘭、歌手何韻詩、基金秘書施城威,今天均有到庭。

代表陳日君及何秀蘭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出,條例中就「社團」的中文定義包括「一人以上的合夥或組織」,英文譯法卻為「association of persons」,包含的意思更廣。惟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認為,單獨一人必然無法成為社團,採用同類原則去詮釋,「仍然覺得無分別,只係文法問題」。

彭續指,控方早前提出的1972年標會案例,有關判辭提到條例對「社團」的定義模糊,要決定是否屬於社團,需考慮各種指標,包括成員之間是否有相互權利及義務。本案而言,辯方認為各被告並無相互權利與義務。

嚴官即質疑,首5名被告作為信託人,公開地以基金名義籌募資金,而只要得到其他信託人同意,他們便可以動用眾籌得的金錢,反映各人有決策權,反問「呢啲唔係權利嚟架咩?」。惟彭指出可從另一角度探討,事實上各被告無權強制其他信託人出席會議,可證明他們之間無相互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