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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案辯方結案指基金籌款有別於收取金錢 質疑社團條例條文或誤導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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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停運「612人道支援基金」被指違《社團條例》案,今(11月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辯方陳辭指,組織收取金錢或社團費,不應被視為在港成立了一個社團,再者612基金是籌款,有別於收取金錢,控方不能指稱612基金首次開記招便屬基金成立日;即使基金被裁定為社團,秘書施城威只是受薪僱員,不曾簽署信託契約,更需事事向信託人匯報,稱不上為成員,更不會是控方指稱的社團幹事。

6名被告為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大律師吳靄儀、學者許寶強、立法會前議何秀蘭、歌手何韻詩、基金秘書施城威。

代表許寶強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表示,《社團條例》第27條在1992年被廢除後,令不少市民質疑會否跌入條例適用的組織,需要註冊或申請豁免註冊,反問音樂演奏又是否需要註冊?李提到,條例第4條指出,若社團在港收取金錢或社團費則當作在港成立,質疑條文有誤導之嫌,指出法庭亦需考慮組織的宗旨。

代表施城威的大律師梁晴怡陳辭指,假設612基金被裁定是一個社團,施城威只是受薪僱員,他不單無份簽署信託契約,他所走的每一步都要得到信託人同意,亦需向信託人匯報工作,顯然與各信託人之間沒有相互權利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