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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元旦遊行前藏對講機及武器罪成候判 官指雷射筆斧頭藏房間反映有意圖用於公眾活動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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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陣前年1月1日發起元旦大遊行,其間4名男女涉在跑馬地及西營盤被搜出多部對講機、斧頭及氣槍等物品,被控設置或維持任何電訊設施等罪,其中3人認罪,另一人否認各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仿製火器罪,經審訊後今(8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罪成。裁判官劉綺雲認為,被告在房間管有雷射筆、摺刀等物品,「方便拿取,處於隨時可使用狀態」,肯定他意圖在公眾活動時使用作傷人。4名被告須還押至11月28日判刑,待索取背景報告。

4名被告陳良新(70歲)、余敬邦(60歲)、繆日謙(34歲) 及甄淑儀(31歲)分別承認一項設置或維持電訊設施罪。繆日謙另否認各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和一項管有仿製火器罪,涉及管有一支鐳射筆、6把摺刀、一把匕首、一把開山刀、4把斧頭和一支氣槍。

劉官裁決時指,繆日謙曾自辯解釋管有控罪物品的用途,包括用作行山、露營及打野戰之用,惟劉官認為被告不可信亦不可靠,例如他供稱任何光束照射眼睛均會有危險,僅迴避問題,不代表他不知悉雷射筆的危險性;被告知悉斧頭危險,卻僅放在房間的膠盒內,家人仍可能拿出來使用。

劉官續指,被告知悉當日維園有民陣集會,他家中管有防毒面具、生理鹽水等物,被捕時身上亦有無牌對講機,脗合一般參與公眾活動並預期會出現衝突的人所管有的裝置,除了他放在客廳的匕首,其餘物品在房間內方便拿取,反映他意圖在公眾活動用作傷人用途,是攻擊性武器;至於他管有的氣槍,劉官認為槍內裝滿有鋼珠的膠子彈,可見他在沒有其他合法辯解下,意圖在公眾活動使用作傷人,可危害公眾安全,裁定兩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