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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涉壹傳媒違契案求情稱不屬違反誠信 官押後判刑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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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和前行政總監黃偉強涉違反科技園租契,經審訊後兩人早前被裁定共兩項欺詐罪成,案件今(24日)在區院求情,辯方說黎白手興家,為有毅力的創業家;黃偉強則曾接受心臟和耳蝸手術,且出現抑鬱症狀,其身體缺陷難以在牢中囚禁;《壹週刊》前社長楊懷康及高層同事亦撰寫求情信,形容黃偉強是模範員工,「半生為壹傳媒鞠躬盡瘁」。辯方望法庭考慮他的身體狀况惡劣等因素,酌情判處緩刑。法官陳廣池將案件押後至12月10日早上判刑,其間黃續准保釋,黎則須要還押。

庭上指出,黎涉兩案即將在高院審理,法官陳廣池提到,黎的情况少許不同並現正還押,由於時間緊逼,亦不欲騷擾上級法庭案件,一度提到「特事特辦」,問及在黎不到庭之下判刑是否可行。辯方於休庭索取指示,因應黎希望親自聽取判刑,甫開庭,陳官和控辯雙方商討判刑日期,指本案雖然不屬國安法案件,但受社會關注,故需時準備判辭。黎另就818流水式集會案上訴及涉違國安法的《蘋果日報》案,兩案將緊接於下周審理及開審,最終決定押後判刑。

陳官着控辯雙方交代涉案各方的得益或損失等立場。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表示,蘋果日報印刷共收取力高約119萬元租金得益,力高毋須以約334萬元租用乙級寫字樓,省卻租金支出。科技園的損失則是未能採取程序,要求蘋果印刷糾正違規,但無法量化成金額損失。

陳政龍續指,黎不屬於刑事罪行下違反誠信,認為事件只是違反合約。至於根據《公司條例》,被告犯可公訴罪行成立後,法庭可禁止其擔任公司董事,區院頒下取消資格令最長為10年,陳政龍稱,黎已年屆74歲,沒甚麼機會牽涉業務管理。

陳政龍求情指,黎沒接受高等教育,他於60年代從內地來港,成立佐丹奴時裝品牌。其後他創辦壹傳媒和《蘋果日報》,撇除爭議,《蘋果》乃具重要地位,並以創新方式採用動畫報道新聞。力高僅佔處所面積約0.16%,用地大致上符合出版用途;犯案手法並非精密,只為了方便佔用處所,租金亦在年報公開。

黃偉強求情指現抑鬱及焦慮症狀須治療

另一名辯方資深大律師黃佩琪表示,年屆耳順之年的黃偉強今天61歲生日,他於基層家庭成長,因患有聽障,比其他人多花幾倍的努力和時間讀書,努力不懈完成工商管理文憑等課程,亦敬業樂業。黃偉強早前接受心臟手術,有惡化風險,須密切監察,他亦植入人工耳蝸,聽力只得27%。加上他的妻子曾經中風入院,他未能負荷壓力,於是出現抑鬱和焦慮症狀,要接受精神治療。

黃佩琪續指,黃偉強在公司沒有決策權、財政權和管理權,他按照上級指示和律師意見行事,道德罪責較低,他在事件中亦無個人得益。黃偉強背景良好,親友在求情信內流露對他的關切之情,稱讚他為人克儉。

黃佩琪認為,法官量刑時須考慮黃偉強作為員工,以其個別角色罪責而判處不同刑罰。至於有測量報告,黃佩琪認為以乙級寫字樓估計租金得益是偏高,因為涉案處所周遭沙塵滾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