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聞 量刑起點不同 陳弘毅:非代表求情不重要 發佈於 3 年 前 2022 年 12 月 1 日 By 明報 【明報專訊】港大法律學院憲法講座教授、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分析,本案判決代表在《港區國安法》判刑中,除了第33條列出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投案、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的3種情况外,其他求情因素均不得用於減刑至低於最低刑期。不過,他認為這不代表其他求情因素不重要,舉例說,若被告的案情更嚴重,以9年為量刑起點,則他在認罪後仍可減刑3年。 相關文章:刑期分級制呂世瑜戴大為港區國安法陳弘毅 Up Next 因猥褻罪正服刑 前警認25項欺詐盜竊 不要錯過 判決影響前《蘋果日報》6高層等4國安案 繼續閱讀 贊助商 猜你喜歡 黎智英案煽動刊物作者涵區家麟胡志偉 共引161篇 官指對中共特區展嚴重敵意偏見 官:黎長年恨中共 國安法下堅定尋制裁 墊支登報訪美游說凝聚戰線 左右「重光」 官:「請求制裁」毋須證措施已推 「科技禁運」可歸類勾結罪「敵對行動」 納下屬證供指黎奠定編採 國安法前後持續攻擊中共 官:《蘋果》高層認同黎,並參與其中 官逐一駁黎證供 指穿鑿荒謬矛盾 李家超:黎「其心歹毒」 裁決彰正義 斥黎「反中亂港首惡分子」 中央機構紛表態支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