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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刑事化後首宗判刑個案 男子冒前度泄資料入獄8個月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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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服務助理於去年在社交平台冒充前女友,披露前女友及其丈夫的個人資料,以揭前女友有婚外情,使陌生人聯繫前女友致其受困擾,他早前承認共7項「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今(15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囚8個月,為「起底」新條文生效後首宗判刑案件。裁判官重申,考慮本案對事主造成不可估量的傷害,法庭需要「懲治、阻嚇及譴責」,不應只顧及被告的更生,忽略事主及其家人因被告行為所造成的傷害,故判監8個月。

被告為資深助理(客戶服務)何牧華(案發26歲)。控罪指,他於去年10月19日至26日,多次在未經資料當事人女子X的相關同意下,披露X的個人資料,即其教名、姓氏、中文及英文姓名、手提電話號碼、公司電話號碼、工作電郵地扯、公司名稱、職街、大學名稱、年齡、身高、相片、Instagram帳戶名稱,意圖導致X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X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辯方求情時稱,本案是被告何牧華未能管理情緒所致,坦言是一宗悲劇,並向事主X「致以萬分真摯道歉」。辯方亦指,私隱專員公署邀請被告協助調查,他在過程中作出招認,惟控方指出,公署是有一定證據後拘捕被告,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更一度提醒辯方不要混淆試聽。辯方遂稱,被告向公署披露案情細節,重申被告是「坦誠、真誠懺悔」。

張官判刑時引述X的創傷報告指,被告多次在網上不同平台披露X的資料,對她構成嚴重心理困擾,並影響X的朋友、家人及同事,X深感內疚,事後亦要轉工及刪除所有社交媒體。

張官判刑前曾索取社交媒體的瀏覽流量,他指出社交媒體當時的用戶線上人數,只是隨機數目,判刑時不必考慮,用戶的數量更為重要。張官續指,被告有一項刑事恐嚇的定罪紀錄,涉及同一名事主,但與干犯本案的時間不同。

張官重申,法庭需要「懲治、阻嚇及譴責」,不應只顧及被告的更生,忽略X及其家人因被告行為所造成的傷害,法庭亦須帶出明確訊息,不應姑息干犯這些控罪的人士,被告須附上尋重代價及責任。考慮整體案情後,就7罪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監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