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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國慶荃灣暴動案 兩被告申上訴許可被拒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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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日國慶日,大批示威者在荃灣與警方對峙,3男1女被裁定暴動等罪成,判囚4年3個月至4年8個月不等,2男不服定罪,提出上訴申請許可被拒。上訴方爭議單憑衣着或單在現場被捕,不能作出入罪推論,高院上訴庭今(23日)頒下判辭指,即使每一項事實單獨考慮時,可作無罪推論,但均是「一條索中個別的綹子」,這些事實以「幾何級數累積起來」,足以令原審裁定罪成,故拒頒上訴申請許可。

上訴人為陳金國(21歲)及李振文(27歲)。上訴方爭議,原審法官練錦鴻在2021年4月口頭裁決,但延至7月後才交出書面裁決,延誤屬重大缺失。另原審沒有充分考量證人證供的分歧,如李振文被指被制服時曾大叫「光復香港」的口號兩次,但沒有片段支持,李振文被制服之處亦存有疑問等。

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判辭中稱,裁決歷時約兩小時,口述裁決定必有文本為據,且上訴人的法律團隊裁決當天必已得悉定罪的理由,故投訴不成立。潘官續指,原審在裁決中已開宗明義指出,指控並不複雜,且考慮篇幅後,只提出最重要的部分,故原審無須在裁決理由書中鉅細無遺地,展示其心路歷程。

潘官認為,即使沒有片段證明陳金國曾大叫,但其代表大律師已充分陳述,相信原審已作出考慮;另原審可就不同片段一併考慮,作出李振文在何處被制服的推論,不排除原審認為環境混亂,警員證供出現分歧,並不影響證供的可信性。最終潘官決定駁回上訴許可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