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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揭藥房涉擅賣口服藥 衛生署:零售藥房不可採購及銷售 已加強監管巡查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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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日前報道,有藥房出售疑由印度藥廠Azista生產的副廠新冠口服藥。衞生署發言人今日表示,本港現時只有兩款新冠口服藥獲批註冊用作治療新冠病毒病,分別為默沙東的莫納皮拉韋(Molnupiravir)及輝瑞的帕克斯洛維德(Paxlovid),兩款藥物只可經公私營醫療機構及醫生供應,零售藥房不可向市民銷售上述藥物。

發言人強調,病人只可經由註冊醫生按需要獲處方兩款新冠口服藥物,零售藥房不能向供應商採購及向市民銷售相關藥物。發言人另重申,任何人士非法管有及在沒有醫生處方情况下出售未經註冊藥劑製品、處方藥物均屬違法,每項罪行經定罪後,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兩年。

衞生署表示,因應上述報道已積極跟進並加強監管措施、巡查,又稱未經註冊藥劑製品的安全、素質及效能均未獲保證,提醒市民切勿購買或使用來歷不明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