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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日通過解釋《港區國安法》14條及47條 李家超晚上9時半見記者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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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特首李家超早前按國安法第11條規定,向中央提交報告,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釐清沒有全面本地執業資格律師可否處理國安案件。《新華社》報道,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屬國安法47條所規定需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

若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其證明書,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應當根據國安法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政府晚上發稿,指李家超今晚9時半在政府總部會見會見傳媒,料屆時會對人大常委會釋法作出回應。

政府新聞處晚上8時許發出特首李家超就釋法作出聲明的新聞稿,李指國安委和特區政府會全力落實釋法內容中所說明的責任,尤其是就「在香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國家安全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以及應當採取何種政策作出判斷和決定。特區政府會落實香港國安委就有關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並積極考慮就《法律執業者條例》提出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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