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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惠珠:案件是否涉國安 國安委資料最充足 不應在法庭糾纏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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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首次就《港區國安法》釋法,海外律師可否擔任危害國安案件的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屬國安法47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若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該證明書,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應當按國安法14條的規定履行職責,對該等問題作判斷和決定,而國安委的決定具可執行的法律效力。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認為,人大今次釋法沒擴大或加強國安委的權力,形容只是「畫公仔畫出腸」,說清楚國安法47條和14條的權力應如何運用。

譚惠珠說,若控辯雙方就特定問題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有爭議,最簡單的方法是向特首取證明書,而非在法庭「糾纏」,因法庭未必掌握整個中國的國家安全、國際社會潛伏危險、案件本身是否涉外等,她不認為有關做法是削弱法庭獨立審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