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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涉「三罷」衝突罪成年三十判刑 1人罪脫官信或因好奇駐足觀看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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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3日示威者發起「三罷」行動,各區發生警民衝突,部分示威者以雜物堵路阻塞交通、用扳手敲打及破壞交通燈等,8名男女各被控非法集結、刑事損壞等罪,其中6人不認罪受審。區院法官林偉權裁定4人非法集結罪成、1人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毁財產罪成;但認為另一名案發時19歲青年僅因「不知天高地厚」,好奇駐足觀看,裁定他無罪,當庭釋放。其餘5人則還押下周六(21日)判刑。

6男2女案發時介乎19至35歲,其中黃朗勤、蕭振灝、黃鋆國、劉好途、李浩章否認非法集結罪受審,李、劉另被控刑事損壞罪,蕭被控管有一支噴漆;呂傑靈則否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沒有被控非法集結罪;江偉文、葉栢良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

林官裁決時指,蕭振灝只被拍到與朋友站在馬路上20多分鐘,當時路上沒有車輛人經過,變得似廣場,「對於不知天高地厚的年青人來說,這種情况或許有趣而會令他逗留觀看,感受一番」,信納他只是好奇走出馬路觀看,並非蓄意留守,裁定他無罪;林官亦認為無證據顯示他㩦帶噴漆意圖用作破壞,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亦不成立。

惟另外4名被告分別作出設置路障、扔磚頭等擾亂秩序行為,除了黃鋆國均管有示威裝備,故裁定4人非法集結罪成。

此外,李浩章另被控以噴漆塗污地鐵站出入口牆壁,同行的劉好途則被指替他把風。林官直言當時無人執法,「不守法的人橫行無忌」,劉毋須替李把風,裁定李一項刑事損壞罪成,劉則無罪;至於被控管有3支士巴拿的呂傑靈,林官不信納他辯稱使用士巴拿調校燈光,裁定他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毁財產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