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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爬渠逃出理大 鄭錦滿暴動罪成 另4人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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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理大衝突,在警方圍堵下有示威者經水渠離開理大。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等8人被指接應爬渠逃離理大,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等罪,5人不認罪受審,鄭錦滿則在審訊途中被加控暴動罪。案件今(14日)於區域法院裁決,暫委法官鄭念慈裁定鄭錦滿暴動罪成,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不成立,其餘4人則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案件押後至2月11日求情,各人須還押候訊。

5名不認罪被告為裝修工人何志豪(28歲)、鄭錦滿(32歲)、時任民政事務總署行政主任陳啟賢(33歲)、舞台燈光工人馮思睿(30歲)及廣告導演林泳汶(31歲)。

鄭官裁決時指,辯方力陳沒有證據指鄭錦滿從理大內的渠道,爬至暢通道南的渠口,鄭官同意在沒有安全裝備下在渠道爬行「十分困難、相當危險」,但案發時留在理大的人除了自首,只能從其他方法離開,而理大的渠道可連接政府渠道,可合理推論鄭原本被困理大,因干犯暴動罪「走投無路,不顧危險走入渠口」,爬至案發的渠口,裁定他暴動罪成。

至於妨礙司法公正罪,鄭官認為鄭錦滿不一定知道其他人的逃離計劃,不肯定他協助他人或知道有人會接應,可能只是單獨逃出理大,故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不成立。

而另外4名被告,鄭官認為陳啟賢絕非「偶然經過、熱心助人的巿民」,否則他目睹示威者爬出渠口,應報警或通知渠務署;馮思睿、林泳汶在車上談及「定係去渠蓋同啲人講,唔好行過嚟呢邊呀」,唯一合理推論是他們清楚理大內的人會從渠口爬出,意圖接載他們逃避拘捕。

至於涉在何文田愛文邨接應示威者的何志豪,鄭官不同意辯方指他不自願作供,接納他向警方招認協助爬渠離開的示威者,故裁定4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