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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虹秀等13人暴動罪脫律政司上訴欲重審 9人已離港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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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就兩宗反修例相關的暴動案提上訴,涉及「陣地社工」陳虹秀等13名獲判無罪的被告。兩案今(17日)於上訴庭開庭聆訊,是首宗由律政司提出定罪上訴的暴動案件。律政司指雖然原審法官裁決時未有「赴湯杜火」終極上訴案,但此終極上訴僅「正確理解」暴動定義,陳虹秀仍以利便、促進形式參與暴動,「實質係事不離實、別無二致」,冀發還案件重審。上訴聆訊明續。

律政司由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張卓勤代表;13名答辯人中只有賴姵岐、鍾嘉能、龔梓舜、陳虹秀4人出席,另9人已離港,法庭早前發出拘捕令,並邀請「法庭之友」資深大律師黃佩琪協助。

兩宗案件的原審均是已離任的法官沈小民。針對2019年8.31灣仔暴動案的上訴理據,律政司引述陳虹秀一方指本案審結後才有「赴湯杜火」裁決,法庭「未必有權全面考慮」。律政司認為上述陳述錯誤,因終院裁決應是「正確理解」暴動定義,各被告的行為仍構成促進暴動,故沈官的裁決有錯,「最低限度」應裁定陳表證成立。

律政司另一理據是原審的裁決不合常理。代表鍾嘉能的大律師馬維騉指出,鍾僅身穿黑衣,故沈官認為未能推論鍾必然參與或鼓勵暴動,其裁斷「合情合理」,法庭應駁回律政司上訴。

庭上亦討論法庭可否處理共9名缺席者的案件,圍繞條例訂明上訴方須將上訴文件「送達」答辯方簽署,以進行司法程序。律政司一方認為,法庭可考慮沒有對答辯人造成不公或損害,運用酌情權繼續聆訊;「法庭之友」亦指,案例顯示法庭應考慮上訴方有否「盡合理要求」送出文件,若認為答辯人有意「逃避聆訊」,仍可視上訴方已送達文件,繼續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