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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歲少年藏伸縮棍白電油涉兩罪 一罪上訴得直續入勞教中心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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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市民在灣仔入境事務大樓抗議政府未有全面封關,當時15歲的少年被搜出伸縮棍、白電油和打火機等,控以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等兩罪,受審後裁定罪成。少年不服上訴,高院法官黃崇厚今(19日)頒判辭指,被告會以伸縮棍來展示「光時」旗幟,不算是沒有證據下的憑空設想,裁定其中一罪上訴得直。惟法官認為,被告以白電油損壞財產的意圖昭然若揭,就該罪維持原判,判入勞教中心。

針對「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代表被告WHH(現17歲)的上訴方爭議,涉案伸縮棍側面有一‍個孔洞,可以用來作旗桿,顯示被告無意傷人。法官黃崇厚考慮後指,被告同時管有伸縮棍和「光時」旗幟,原審裁定伸縮棍用於攻擊他人是一‍個合理的推論,不過並非唯‍一合理推論,裁定上訴得直。

至於管有物品意圖摧毁財產罪,上訴方提出,警員沒有在警誡下查問被告持有白電油和打火機的用途,法庭應該剔除被告的陳述。法官考慮被告年紀和警員發問情况後,同意原審裁判官應該拒絕陳述呈堂;不過,法官認為被告的白電油和打火機均在背囊腰包內,可以開封使用,而且他管有「光時」旗幟,意味到場不只是抗議防疫措施,故駁回被告就此控罪的上訴。

判刑方面,法官認為被告攜帶涉案物品到場,會影響公眾安全,亦相當可能導致其他集會參加者鼓動及效法,引發暴力衝突。法官表示,被告攜帶133‍毫升白電油到場,本案嚴重程度屬中度以下,故原審判入勞教中心是合理刑罰,下令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