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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填海遊行限百人 掛號碼牌禁蒙面 警發不反對書 申請人形容「嚴到阿媽都唔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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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政府宣告「社會全面復常」下,有將軍澳居民團體發起明日100人在區內遊行及集會,反對區內填海及興建厭惡設施,雖獲警方批准,但施加多項條件。根據警方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主辦機構「都會駅業主委員會」須確保每名參加遊行者佩戴印有獨立編號的掛頸卡牌識別,也須確保參加者遵守《禁蒙面法》規定,較疫情前不少遊行及本月初原獲批准的香港婦女勞工協會遊行嚴格。是次遊行申請人慨嘆措施「嚴到阿媽都唔認得,但一係唔好搞,一搞就要跟」,會要求所有參加者不戴口罩及掛頸牌,否則將要求對方離開。

黎棟國:倘公安風險減 可減條件

狄志遠:要求過嚴 收窄遊行自由

警方在不反對通知書中,引述過去有不法分子可能混入遊行集會擾亂秩序或作暴力行為,故規定須佩戴掛頸卡牌等。保安局前局長、新民黨立法會議員黎棟國認為,若整體社會破壞公安風險減低,日後警方施加的條件可較少,但仍視乎當時情况。社福界議員狄志遠質疑警方要求過嚴,尤其參加者逐個掛牌「變相實名制」,收窄遊行自由空間。

部分遊行無列禁蒙面條件

本報統計今明兩日共7場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公眾集會或遊行,全數列明須確保不構成不利國家安全。當中4場無列明禁蒙面,包括同以將軍澳海濱為終點、獲批後因預計天雨取消的將軍澳官中家教會步行籌款(見表)。

須拉繩分隔參加者市民

確保無「不利國安」行為

在各場活動中,警方僅對都會駅業委會明文要求須沿途拉繩分隔參加者及市民,並須確保不會有「不利國安」的行為,並列明不限於具煽動意圖的言行、文字、言論或刊物。警方同時規定,遊行期間若發現參加者作出不利國安行為,業委會須立即通知警方及廣播呼籲對方停止或離開,若「容受或准許」任何人違反警方施加的規定,可判監1年及罰款1萬元。

申請人:原申300人 籲超額者離開

是次遊行申請人、將軍澳民生關注組召集人陳展浚透露,原申請300人遊行,其後應警方要求減至100人,若最終超出目標,會呼籲超額者離開。他慨嘆,對於民生政策,社會需要渠道宣泄,希望日後遊行人數及限制能更鬆動。

同於明天舉行步行籌款的養和醫療集團,其獲批的不反對通知書亦有遵守《禁蒙面法》的條件。養和回覆會依法舉辦是次活動,並已通知參加者步行期間毋須戴口罩。

黎棟國認為,警方要求「好似旅行團掛團章」及作分隔,有助維持秩序。他認為參加者戴普通外科口罩符合不反對通知書規定,「V煞或怪獸面具、豬嘴(呼吸面罩)就辨別不到」。

警:就不同因素全面評估風險

本報向警方查詢為何部分遊行無列明有關《禁蒙面法》、是否須醫生紙證明作合理辯解等。警方回覆會就活動目的、性質、人數、過往經驗及最新形勢等因素全面評估風險,並視乎結果採取相應措施處理有關公眾活動。

■明報報料熱線﹕[email protected] / 9181 4676

相關字詞﹕將軍澳132區 都會駅業主委員會 不反對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