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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沙嘴警署衝突10人暴動罪成囚4年4個月 一人判入教導所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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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日有市民在油尖區示威,尖沙嘴示威者被指向警署投擲汽油彈,有12人被控後否認一項暴動罪,除一名在後巷吸煙時被捕運輸工罪脫,其餘11人上月中被裁定罪成,案件今(4日)於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法官王詩麗形容眾被告的行為「自私又無理」,指被告於公眾假期在為交通主要幹道的彌敦道示威,對公眾造成不便,稱眾被告雖不是暴動牽頭者,但「必然是同行者」。除案發時未成年被告被判入教導所外,其餘10名被告被判監4年4個月。

11名罪成被告為袁均穎(現年34歲,下同)、黃蔚霖(26歲)、黎穎霖(26歲)、吳沛伶(21歲)、甄衛兒(21歲)、彭漢深(32歲)、張俊軒(20歲)、韋珍兒(尼泊爾裔,24歲)、梅卓羚(26歲)、林耀基(29歲)及鄭子健(30歲),他們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尖沙咀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彌敦道參與暴動。

王官指,案發時示威者於尖沙嘴警署外拾起警察投放的催淚彈,然後反向投入警署,並多次投擲汽油彈,形容示威者行為目無法紀,稱「此次暴動明顯是針對警察」。

王官續稱,雖然辯方求情指眾被告沒有投擲汽油彈和管有攻擊性武器,但不能忽視他們參與暴動前已作出預備,包括穿著黑色或深色衣物,指他們雖不是牽頭帶起者,但他們「必然是同行者」,判刑時要以集體、而非個別行為考慮。

王官稱案發前傳媒報道的示威活動中能看到警方執法,認為被告犯案前已目睹香港受暴動摧殘和知道警方會執法,故不接納被告以「自己無知和沒有深思熟慮」作求情理由,形容這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