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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的士司機案被告原訂最快7月獲釋 律政司刑期上訴得直 加監1年1個月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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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6日反修例示威期間,深水埗有的士剷上行人路撞傷途人,司機及後遭「私了」。涉案34歲男經理承認暴動及蒙面兩罪,判監3年。律政司認為刑期過輕,今(21日)向高院上訴庭申請覆核,指原審法官對案件「中度嚴重」的定性不恰當。法庭考慮過後認同判刑明顯過輕及/或原則性出錯,改為判男子監禁4年1個月,即他須加監1年1個月。

申請人為律政司司長,答辯人為張子龍(34歲、人力資源經理),現正服刑,原定最快今年7月獲釋。

申請方指,當日的士因施襲者攻擊而失控剷上行人路,撞傷兩名女途人,屬加刑因素。施襲者其後將事主鄭國泉從的士拉出,有人以傘柄垂直插他頭部,和向他淋漂白水;答辯人曾腳踢事主和抽打他。申請方稱,施襲者光天化日下「私了」事主,手段兇殘、近乎喪失理智,事主血流披面,完全無反抗餘地地躺臥於血泊中。即使以中度嚴重定性本案,量刑起點亦應定為5至6年,原審法官採納4年半的基準明顯過輕。

答辯方則指,事件無預謀、過程僅歷時約5分鐘,答辯人的參與程度較低,相信原審法官已考慮所有環境因素,作出最合適的判刑。3名法官期間分別打斷陳辭,質疑答辯人從他人手中接過口罩遮蓋面容,又穿過人群加入施襲,均屬有意識的行為,難以接納他不知就裡的說法。法官最終改以監禁6年半為量刑起點,答辯人認罪獲3分之一減刑,再因覆核酌情給予3個月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