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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外狀申打國安案 宜有清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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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政府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限制海外大律師參與國家安全案件,大律師公會向立法會提交意見書,指出若有更清晰指引,說明新制下海外律師的申請如何可獲批、所需證明及程序,對與訟及法律代表有益,強調申請機制應符合人大釋法及保障與訟雙方權益。

公會5年首訪京 沈春耀接見 杜淦堃:如老友久別重逢

此外,大律師公會事隔5年再度訪京,昨天首日行程獲人大常委會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沈春耀接見。公會主席杜淦堃會後表示,雙方就《基本法》23條立法及《港區國安法》實踐交換意見。杜淦堃說,會上公會向沈春耀強調,希望23條立法時除維護國家安全之外,亦要考慮人權保障,希望兩者之間可以取得「好好嘅平衡」。杜又以「老朋友久別重逢」形容訪京,希望日後維持每年訪京一次的傳統,與內地保持溝通。

盼23條在維護國安與人權取平衡

根據律政司就《法律執業者條例》的建議草案,新審批機制涵蓋所有涉國家安全的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大律師公會在意見書中說,原則上支持由特首而非法庭,判斷案件或當中爭議是否涉及國家安全,認為做法符合人大釋法及普通法原則,但一宗案件是否涉國安未必清楚,尤其非國安法下控罪或非國家機密案件。

公會指判斷案件是否涉國家安全,應基於案情事實、案件審訊性質,還有證據;又質疑,海外律師申請參與案件需提供什麼理據或證據,才能證明其申請有理據。

草案同時建議特首拒絕發出申請許可或最終證明書,不受司法覆核挑戰。公會引用英國最高法院案例稱,超出權限的決定應不獲認可。公會指出,根據草案詮釋,外界仍然可質疑特首決定時考慮了什麼因素、或考慮條例容許外的其他因素,技術上導致特首決定有可能無法律效力。

相關字詞﹕國安法釋法 法律執業者條例 大律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