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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涉6.12衝突非法集結罪成 官指被告拖鐵馬屬損害他人財物 認為警員用武恰當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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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2日金鐘反修例示威引發大型警民衝突,6名男子事後被控以非法集結罪,其中3人不認罪,案件自2020年10月開審兩年半後,今(14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劉綺雲認為各被告搬動鐵馬,令鐵馬與地面磨擦,造成損傷,屬「對於他人財物施行暴力」,又認為警方使用恰當武力,不接納被告擲雪糕筒制止警方施暴,終判3人罪成。案件押後5月3日,連同3名認罪者判刑,待索取勞教中心、背景及戒毒所報告,其間各被告須還押。

3名被告羅兆赫(案發時22歲,下同)、馮智彬(28歲)、郭叡軒(22歲)不認罪受審。

劉官裁決時引述,辯方主張馮智彬兩度向警方擲雪糕筒,是為保護遭警員揮棍襲擊的「王婆婆」和一名遭噴胡椒噴霧的外籍男子,而警員則供稱,揮棍是為「保護王婆婆」,警告示威者勿接近,僅揮向王前方的鐵馬。

劉官則認為「王婆婆」一再衝向警方防線,警員揮棍「合情合理」,亦相信被告明白武力恰當及知悉王沒有被擊中,否則他不會大叫「蝦阿婆」,而是具暴力字眼的「打阿婆」;而外籍男子向警員說具挑釁性字眼,有機會令現場情緒升溫,故被告必然清楚警方噴胡椒噴霧屬恰當。

劉官總結,3名被告搬動鐵馬、指罵警員,明顯屬威脅、侮辱或挑釁行為,他們又穿戴與其他集結者一致的衣物和口罩,知悉自己正擾亂社會秩序、阻礙警員。加上案發時是上班日,附近的上班族有合理理由害怕集結者破壞社會安寧,終裁定馮兩項非法集結罪成,羅、郭各一項非法集結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