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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兆光:讓「海港例」更符合公眾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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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維港景色享負盛名,入夜後兩旁摩天大廈燈火通明,見證香港經濟蓬勃發展,為香港帶來「東方之珠」的美譽,更被列為「世界三大夜景」之一。受1997年訂立的《保護海港條例》,及之後兩宗與維港填海有關的官司判決影響,時任房屋及規劃地政局長孫明揚於2004年承諾維港不會再有新的填海計劃。時移勢易,現屆政府傾向加強「海港功能」和「拆牆鬆綁」推動香港發展,若成功修例,維港東至鯉魚門及筲箕灣、西至青衣及堅尼地城的填海工程,將解除近20年的陳封。

筆者下班後常常走到維港海旁,美化後的海濱令人不自覺放慢腳步,沿途不時見到一家大小帶同寵物共享家庭樂;亦有人愛享一人之境,在海岸邊獨自垂釣,真正釋放維港兩岸的公共空間與民共享。細閱政府文件,建議不超過3公頃的臨時填海工程,可獲豁免於「不可填海推定」的原則。筆者相信,臨時填海工程限制於3年完成,對維港景色不會構成長遠影響,亦可以加快推展各項工程,甚或減低造價,亦是考慮到公眾利益。

另外,政府以清單形式列舉16項可豁免「不可填海推定」原則的工程清單,例如單車徑、海岸台階等;而有關工程不多於0.8公頃,只需由財政司長審批即可。此舉有利改善海濱的填海工程,以減少美化海濱工程的限制。而未來大型填海工程亦加入兩個月公眾諮詢,並訂明於其後5個月內(或任何延長期內)交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審批,即可推行填海工程。

可由海濱委會檢視填海工程申請

然而,是次建議修訂中爭議最大的在於大型填海工程,只要程序上符合「公眾諮詢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審批」,便能評定填海屬「凌駕性公眾需要」。坊間有聲音認為,涉及的基建工程多由政府部門提出,由部門官員有份組成的行會審批,可能存在爭議。筆者明白,若日後公眾對審批未能完全釋疑,就算填海工程獲批,但仍然存在司法覆核風險。故此,政府有需要提升公眾諮詢過程中的持份者參與,增加政策透明度,廣泛聽取市民意見,才能增加政策認受性。

筆者建議,當局可以參考現時城市規劃委員會的權力及職能,充分調動海濱事務委員會(委員會)的角色,並明確為委員會審議程序設定時限。例如,大型填海項目要先交到委員會審議,公布填海申請,並開展為期兩個月的公眾諮詢;之後,由委員會檢視申請及公眾意見後做決定,評定大型填海工程是否屬「凌駕性公眾需要」,再呈交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審批,此過程將濃縮在5個月內完成。雖然此做法或許會增添一層程序,但其實並沒有用上額外時間,又能增加填海的認受性,從而減低司法覆核風險,長遠來說更能提升管治效率。

是時候考慮設立海濱管理局

政府是次建議修訂《保護海港條例》,事實上發展局長甯漢豪已於2023年3月31日出席委員會舉行的特別會議,顯示發展局與委員會合作的必要。既然如此,何不直接把相關決定權力交予具公信力的委員會上?其實早於2013、2014年,政府已提出對現時只屬諮詢組織的委員會加入法定職能,成立海濱管理局,並開展了兩輪公眾諮詢;惜後來時任特首梁振英表示成立法定的海濱管理局的條件尚未成熟,因而擱置。政府是時候重新考慮是否可以重啟設立海濱管理局,以有效執行檢視填海工程申請的工作。

委員會原來的職權範圍中,已包括「監督海濱規劃」及就海濱發展項目提供意見和指引;檢視申請的工作並無二致,委員會絕對能夠勝任。再者,發展局長甯漢豪曾在3月31日委員會會議上承諾,「並無打算透過今次修訂進行大型填海造地,作房屋、商業及工業發展」,故相信交予該委員會檢視的項目數量有限,不會對行政工作構成太大影響。

維港景色是港人集體回憶,近年市民對填海工程的關注度亦相當高,公眾對是次修例持正反意見,實屬可以理解。在平衡香港發展需要之時,透過海濱事務委員會檢視維港填海工程申請,既能增加審批過程透明度,亦能在審慎權衡「凌駕性公眾需要」上達至雙贏。筆者樂見是次建議修例可以改變「凌駕性公眾需要」這個不可撼動的鐵律,並重新賦予「公眾需要」更大的合理性,在認受性和行政效率中取得平衡,為維港注入新動力,繼續見證香港的美好風光。

作者是特許測量師、ESG分析師

(本網發表的時事文章若提出批評,旨在指出相關制度、政策或措施存在錯誤或缺點,目的是促使矯正或消除這些錯誤或缺點,循合法途徑予以改善,絕無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或其他社群產生憎恨、不滿或敵意)

[劉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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