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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申訴專員批運輸署放寬傷殘車位使用前欠諮詢 實施後條款朝令夕改 缺監察欠罰則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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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署由2021年1月29日起,將殘疾人士專用的路旁泊車位使用資格,由「傷殘人士泊車許可證」(即「藍證」),擴展至「司機接載行動不便的殘疾人士泊車證明書」(即「灰證」)持有人。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殘疾人士專用泊車位的措施及使用情況,認為目前專用泊車位增幅不及合資格使用人士的增幅,亦未能促進流轉,指運輸署前年實行同時容許持俗稱「藍證」及「灰證」者使用殘疾人士專用的路旁泊車位的新措施前,未有任何公眾諮詢或向持分者了解意見,實施後又倉卒更改規定及使用條件,公署認為運輸署不但未能通過廣泛深入的諮詢和討論,以改善措施的執行細節及凝聚共識,亦因為制定過程透明度不足,而令受影響的持分者對新措施產生負面觀感。

運輸署回應指同意報告建議,並將進一步全面檢視「灰證」的申請資格及審批準則,以及加強阻嚇各種不當使用行為,並就「灰證」持有人可使用的車輛種類制定合理標準,預計今年下半年就有關修訂建議諮詢相關團體。運輸署又指,「事後看來」,認同在實施新措施前應充分諮詢所有相關持分者,以及更仔細考慮執行細節,亦解釋新措施實施後再收緊「灰證」申請及審批要求,是因應不同持份者提出的意見。

公署又指,在新措施實施約四個月後,改變「灰證」的使用條件,由本身可接納註冊醫生、物理治療師、校長及護士發出殘疾證明,改為只限註冊醫生及物理治療師發出,反映運輸署未有仔細考量執行新措施的細節和預計可能出現的情况。

另外,公署稱,新措施實施後產生額外需求,專用泊位及持證人的比例由以往的1比4增至1比8.5,泊位的增加遠不及證明書持有人數量的增幅,加上專用泊位不設收費或登記要求,故難以確定車輛有否超時停泊,亦未能促進流轉。公署建議,運輸署應釐清設置路旁專用泊位的政策方向,並充分評估供求情況,釐定路 旁專用泊位和持證人的目標比例;又建議運輸署採取有效措施密切監察專用泊位的使用情況,亦須探討制定使用有關泊位的限制之可行性,如設定使用時間或在超過一定時限後徵收費用等。

促加強監察泊位使用情况 為違規用「灰證」者設罰則

公署亦指,運輸署密切監察有關泊位使用情况,避免濫用,例如設定使用時間,或在超過一定時限後徵收費用,增加泊位流轉,署方應同時檢視現行處理濫泊的程序,釐定執管程序,並運用新科技監察路旁 專用泊位的使用情况。

目前「傷殘人士泊車許可證」,即俗稱「藍證」使用者,若違反使用條件須負刑責,但「灰證」則因屬行政措施,持有人違反使用條件則不須負刑責,只會被取消已簽發的證件,公署認為運輸署有必要正視對「灰證」持有人「無法可執」的情况,長遠應研究修改法例加強管制。

運輸署回覆申訴專員報告時指,一直在各區積極審視各類型車輛的泊車需求,並在合適地點增加路旁專用泊位,過程中聆聽相關殘疾人士團體的意見,盡量在需求較為殷切的地點,增加專用泊位。由實施新措施截至今年三月底,路旁專用泊位已由449個增加至531個,另外36個泊位亦正在或準備興建中。運輸署會繼續檢視有關泊位的供求,認真探討適度限制使用路旁專用泊位,以促進泊位流轉的可行性,並正研究運用新科技,在路旁專用泊位設置智能監察系統,以加強監察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