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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警涉揑造搜屋紀錄罪脫 官:漏寫屬疏忽非故意

【明報專訊】一名警長及3名警員涉嫌於2018年3至4月調查一宗販運毒品案時揑造搜屋紀錄。4人否認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屯門裁判法院昨日裁決。裁判官黃國輝指出,眾被告在記事冊等漏寫前往搜屋途中曾經換車,屬遺漏、疏忽及有欠準確,惟並非故意,故不構成嚴重失當,4人罪名不成立。辯方隨即為被告申請訟費,黃官認為被告自招嫌疑,拒絕批出。
官指自招嫌疑拒批訟費
被告分別為警長馮孝聰(45歲),以及警員林耀然(38歲)、羅學鍵(32歲)及葉家豪(31歲)。
控方案情指稱,4人從屯門警署駕駛警方私家車到達屯門新和里拘捕販毒疑犯,他們去過天水圍警署及疑犯的葵涌住所搜屋,但被告的記事冊、警署閘機進出時間和行車里數紀錄有出入,疑犯父母供稱警員不曾到住所搜屋。基於被告的調查報告,涉事疑犯較早時在區院被撤銷販毒罪。
疑犯父母稱無搜屋 被質疑偏幫
本案唯一出庭作供的被告羅學鍵早前稱,由於原本駕駛的私家車不夠油,眾被告改駛另一輛車到疑犯住所。黃官昨日分析證供指出,疑犯父母有刻意隱瞞、明顯偏幫兒子,供辭不清晰、不準確,存有很大疑問,拒絕接納他們是誠實可靠證人;另一方面,本案細節能支持羅的說法,例如該私家車需入油。
黃官續指,羅描繪疑犯住所的草圖,亦獲疑犯母親認同大致相若,加上疑犯交出護照予警方,他沒理由隨身攜帶護照外出,黃官認為實情很可能如羅所說,眾被告曾上門搜屋,因而取得護照。
羅另曾供稱,調查報告無記錄換車,因為填寫時只「複製貼上」行程、沒更改車牌號碼。黃官考慮到搜屋沒發現毒品,認為被告可能是一時疏忽大意故無記綠。至於行車里數多出約10公里,黃官認為有可能是前一名駕駛者寫錯里數,導致緊接用車的被告林耀然亦記錄出錯,類似錯誤時有發生,並非憑空想像。
黃官又說,警署閘門系統經常故障,可解釋欠缺私家車進出紀錄,而被告事後約兩年遭廉署調查感緊張驚慌,未有提到換車經過,實為無可厚非;因此,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眾被告故意作出失當行為。
【案件編號:TMCC5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