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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聞

設履職監察制 局長可罰議員 「負面行為」包括不履行官方指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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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區議會改制後,參選者除了入閘要過提名及資格審核關卡,就算之後當選,官員仍有權審審核區議員表現。改制後引入「區議員履職監察制度」,無故缺席會議、不履行區會主席(即民政專員)指派的工作,以至在會上粗言穢語、發言離題重複等均被列為「負面行為清單」(見表2),經調查後可由民青局長處罰,違者可遭警告、罰款或停職。西貢區議會主席周賢明冀新機制不會成為政治攻擊工具。民主黨主席羅健熙質疑機制猶如「校規」,限制區議員做事方法。

當局建議修訂《區議會條例》引入履職監察制度。根據機制,由區議會主席提出並獲3名同區議員聯署,或由當區議員動議通過,即可轉介「監察委員會」對行為表現「不符合公眾對區議會期望」的議員展開調查。監察委員會由民青局長委任,包括1名獨立人士及4名其他地區區議員,民青局長會按調查結果及建議決定是否懲處涉事議員,可按嚴重程度作勸喻、警告、罰款甚至停職,當事人認為裁決不公可向政務司長上訴。

民青局長麥美娟解釋,新履職機制令市民不單在選舉時可行使投票權,更可在區議員任期內,確保議員盡責做好地區服務工作。

違者可停職 羅健熙批限制做事

曾任南區區議會主席的羅健熙批評機制猶如「校規」,限制區議員幫助市民的方法。深水埗區議員、民協李庭豐認為會議不時針鋒相對,機制沒有保障言論自由,強調不論議員或官員也是「咁高咁大」,質疑由政府決定議員行為正確與否,準則何在。他又相信新機制對建制派同樣有影響。西貢區議會主席周賢明認為,政府提出機制旨在體現行政主導,即使削減直選議席、增加提名門檻仍不放心,想做到「滴水不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