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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內地村委直選產生 政府「不得干預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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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港府提出地區行政架構改制。翻查資料,「基層治理」概念在內地寫入《憲法》,列明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屬「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也是實施基層民主的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村委會組織法》第11條列明,村委主任、副主任及村委「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委會組織法》中多次提及「民主」概念,如第二條,村委會村民群眾性自治組織「施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第五條提及,鄉鎮人民政府雖對村委會工作知道、支持及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

區會直選比例遜港英年代

區議會作為「街坊保長」,港英年代於1982年成立,首屆民選議席佔27%,1985年取消官守議員後民選議員一直佔多。2005年及2010年港府討論政改方案時,均曾提出取消區議會委任議席,作為擴大民主化步伐,並在2016年正式取消委任議席。政府今次的區會改制,直選議席減至少於20%,比例更遜於港英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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