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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區議會改制|「不符公眾期望」區議員可受調查 當局將列區議員「負面行為」清單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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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下亦引入區議員「履職監察機制」,民青局長麥美娟指,機制可調查行為表現不符公眾期望的區議員,機制可由區議會主席或區議會動議啟動,相關區議員其後須面對監察委員會的調查,並按調查結果進一步處理,涉事區議員可因應調查結果向政務司長上訴,而民青局會制定有關區議員行為的公開行政指引,列出「負面行為」清單。

政府其後向立法會交代指,民青局長可按調查結果及建議,決定是否作出懲處,並可按事件嚴重程度,向有關議員發出勸喻或懲處,包括警告、罰款、暫停職務及在停職期間按比例扣起有關議員薪津。

當局又指,指引所提的負面清單,包括但不限於:無合理理由下不履行區議會 主席指派的任務及工作指標;屢次在無合理理由下缺席會議;個人行為極不檢點;被法庭定罪並判監,包括緩刑;濫用區議會資源或區議員身分,謀取個人利益、從事商業活動或作出不符合區議會職能的宣傳;阻撓其他區議員或官員出席或離開會議;在會議上對與會者包括區議員及官員作侮辱言論或滋擾行為;擾亂會議秩序;在會議上使用粗言穢語,即使在受勸喻或警告後仍無糾正;不遵守會議常規,例如未得主席同意下發言、插話,發言離題、重複,在會議上拍攝直播等,即使在受勸喻或警告後仍沒糾正,以及無按會議常規作出必須的利益申報。

麥美娟期望,有關機制可加強問責,並讓區議會不單在選舉時切實履職盡責,亦可確保區議員在任期內盡責反映市民意見,協助政府掌握社區脈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