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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承辦商向機電署工程師送電話 官指被告非直接向機電署投標判無罪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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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歲機電署註冊承辦商涉嫌向一名機電署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贈送一部智能電話,並為對方支付電訊服務費用。該承辦商被控4項向訂明人員提供利益罪,他否認控罪受審,案件今(3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劉綺雲信納被告贈送電話出於與工程師的友誼,以及答謝他借錢周轉,加上被告公司並不會直接向機電署投標,裁定被告無罪。

被告何志權(44歲)是利和電業工程有限公司及長盈電器工程有限公司的董事兼股東,兩間公司案發時同為註冊電業承辦商。他被指控在2016年1月14日至2019年2月15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機電署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謝聲德提供款項共約24,000元。該款項為謝聲德的電訊服務費及一部智能電話的費用,而電話其後亦贈予謝聲德。

劉官裁決時指出,被告的公司並非直接向機電署投標取得工程,而是經承辦商分判工程,承辦商是否投標或中標,不是被告或其公司可以控制。

劉官亦引述被告在與廉政公署的錄影會面中,解釋謝聲德曾向他借貸周轉,被告為答謝送電話,不感送電話有何大問題,「當係識個朋友,大家交流」,財政紀錄亦顯示被告每月向謝還債,脗合被告的解釋;證供亦顯示對被告而言電話不算貴重物品,他有時會提供員工使用,反映他性格疏爽,送電話不足為奇。劉官終信納被告基於友誼及感激謝送贈電話,裁定他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