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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世瑜認罪後未減刑 上訴終院8月審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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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男學生呂世瑜去年4月承認《港區國安法》中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區院法官界定案件「情節嚴重」,據國安法條文須判囚5至10年,將原定的3年8個月刑期增至5年,令呂失去認罪的三分一減刑。呂不服刑期上訴但敗訴,再申請終極上訴,獲上訴庭批出上訴證明書,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今(16日)開庭處理其逾時上訴許可申請,並批准他上訴至終院,排期8月9日審理。

上訴人呂世瑜(現年26歲)今穿灰色菱格毛衣及白襯衫,由懲教人員押解到庭應訊,看來精神不俗。呂早前撤銷法援,今改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律政司一方則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

上訴庭判辭早前提及,呂世瑜在今年1月26日提上訴,超出申請上訴證明書的28天期限,但律政司一方同意本案涉及重大議題,不反對上訴。

終院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今批准呂世瑜就兩個法律議題提上訴:國安法第21條中關於罪行「情節嚴重」者,須處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條文,該如何恰當詮釋,及此刑期限制是否屬強制性;國安法第33條有關減刑因素的條文該如何恰當詮釋,特別是當中3項減刑條件是否已「盡列無遺」,還是條文容許基於其他求情理由減刑。

上訴方原擬爭議判刑偏離原有的判刑原則,涉及重大不公。終院認為此議題並非獨立的法律爭議,拒絕上訴方就此提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