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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燒人案圍觀夫婦罪脫律政司上訴 稱原審無考慮被焚事主受挑釁後動武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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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1日馬鞍山一名男子遭人淋易燃液後點火焚身,一對夫婦被指在場以粗言指罵男子,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無罪。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高等法院今(17日)開庭審理。律政司一方爭議,原審裁判官沒有考慮被告指罵的男子,會否受挑釁繼而動武,破壞社會安寧;答辯方則反問,若被告的說話令男子施襲,「係咪應該告返佢先啱呢?」法官押後裁決,將擇日頒判辭。

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代表提上訴的律政司,兩名答辯人鄺耀文(39歲)及陳海雲(33歲)則由大律師伍頴珊代表。律政司一方首先陳辭,指原審裁判官忽略了被點火焚身的男子X,會否因被告指罵、挑釁他而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從而令人害怕社會安寧受破壞。陳穎琛指出,X與被告爭執前,已曾扯住另一男子的衣領,直到對方踢他一腳才放手,可見X明顯情緒激動,「並唔係淨係口講,唔會郁手嘅人」,惟裁判官沒有裁斷X動武的可能性。

陳穎琛續指,原審裁判官沒有適切考慮案發時的社會環境,出現嚴重政見分歧甚至「私了」行為,而X「敵眾我寡」遭8至10名政見不同者指罵,爭拗「非常敏感嘅話題」,有相當風險受襲;裁判官亦僅考慮X實際上是否害怕受襲,沒有評估客觀而言,他是否有相當可能感到害怕。

答辯方則反駁,控方在原審時不曾強調X會否動武,時至今日再要求裁判官考慮X的反應,對被告不公,且根據律政司的說法,被告的說話令X有機會施襲,「反而係被告做咗擾亂,似乎應該要俾人告嘅,會唔會係第一證人(X)呢?」;伍頴珊續指,原審裁判官已裁斷圍觀者都是「動口不動手」的人,已考慮動武的可能性不大,亦已評估當時的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