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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逸銘、葉兆輝:人口過剩的迷思與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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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隨着人類文明的法治化發展,生育權已逐漸成為國際公認的基本人權。最近聯合國人口基金會一份報告描述了人口過剩的情况。報告中提到對人口增長迷思的評論和解釋,包括獎金獎勵對人口數量的影響是否有限、保護女性權益應如何實踐、性別不平等問題如何解決,以及人口政策的弊端等等,並且探討了潛在損害婦女生育權及她們的身體自主權的危機等。

婦女生育意願與現實的落差

我們認為,這種無法保障婦女權益的危機確實存在。尊重生育權,最根本的是要解決婦女生育意願與現實之間的差距,從而幫助每名婦女實現其生育願望。目前,一部分女性擁有超過她想要的孩子數量,而另一些人則沒有達到她們理想的孩子數目。不管處於哪種情况,她們都不太滿意。

在低收入國家,婦女的避孕需求很難得到滿足。早婚早孕的現象,令她們被迫生育了比理想數量更多的孩子。而在高收入國家,養育孩子的成本非常高,許多婦女選擇只生一個,或者不生。經濟負擔是一個主要障礙——房價過高、加班嚴重,甚至性別不平等,都限制了婦女未能實際生育到如其理想數目的孩子。由於在過去幾十年裏,婦女的教育水平和經濟狀况有了很大改善,生孩子的機會成本變得更高,更多女性在理性選擇後,不得不放棄其理想的孩子數目。

對低收入國家來說,缺乏避孕知識和機會,對婦女帶來很多傷害,包括極高的意外懷孕率、婦女無法完成教育或就業、婦女死於不安全墮胎的併發症等等。因此,改善婦女生育環境的第一步,是賦予她們在性和生育上的權利,使婦女能夠得到避孕藥物或物品。

然而,影響婦女使用避孕物品的因素有很多,包括以前的避孕經驗、對避孕方法的了解,以及對每種方法的成本、效果和副作用的考慮,宗教禁令和社會規範等。一些非洲婦女認為,避孕會對她們的性生活產生影響,甚至導致不孕。而即使她們對避孕方法有一定了解和認識,但由於價格昂貴、路途遙遠,她們也無法在公共衛生機構得到所需的避孕物品。

例如在尼日利亞,於2012年,只有10%的15至49歲已婚婦女使用現代避孕方法,來限制或延長生育間隔時間。對女性來說,最常見的避孕方法是避孕藥(71%);對男性而言,最常見的方法是避孕套(91%);只有24.7%女性和17.9%男性知道「長效可逆避孕方法」(LARC),其中包括宮內節育器和皮下植入物(見Xin, 2020)。

男女應共同承擔避孕責任

避孕不僅僅是女性的責任,男女在實施避孕措施過程中,應該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共同承擔避孕責任。尤其在低收入國家,推動男性承擔避孕責任、鼓勵男性採取節育措施、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例,不僅是基於性別平等、公平和公正,同時男性避孕方法也更安全、簡單、經濟。男性積極主動承擔避孕責任,不僅是關愛女性健康、尊重女性,更是提高有效避孕的重要途徑。

機會成本正成為女性在理性生育決定上愈來愈重要的考慮因素。在中國較大的城市,最近一項研究表明,對妻子來說,生育一個孩子之後,她們的就業機會比生育前減少了約6.6%;繼續生育兩個孩子後,又下降了9.3%(見Hui, 2022)。這種變化主要出現在中等收入家庭;這部分收入群體的家庭,也主要影響了生育率的下降。故此,像北歐國家一般,實施更加靈活和人性化的產假制度,是非常必要。

須確保生育不是一種妥協

一個對家庭友好的工作環境,已經被證實是確保婦女在生完兩個或三個孩子後恢復就業的關鍵因素。如果你因為生兩胎或三胎而失去工作、失去賺錢養家的機會,誰來養活你的孩子?如果在這個時候,政府能夠在經濟上保障養育孩子,這是最好的。但就目前中國政府的政策來看,當局只給予有限的獎勵和激勵。

因此,對於產後復工的婦女來說,當務之急是通過免費培訓、就業指導和就業協調,讓產後復出的婦女可盡快找到新工作。惟這不是婦女自身可以完成的,而是必須依靠政府及其職能部門。雖然生育的確是個人選擇,但我們須確保它不是一種妥協。

婦女權利 應受尊重

在以優化生育率為目標的高收入國家,加大對支持生育政策的激勵、加強對「優生優育」的技術支持、建立開放和諧的育兒文化、加強基礎設施保護,可以幫助婦女實現其生育願望,從而真正尊重生育權。就保護婦女生育權益方面,需要考慮促進性別平等,保障婦女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社會保障權益,同時關注婦女的真實願望和意願,才是重點。

生育水平對未來的人口增長軌迹,有着長久的影響。事實上,婦女權利應該得到尊重,她們組建家庭的願望應該得到保護。最有利的情况是,每名婦女都能平等地生育其理想的子女數目。所以,政府應負責推動實現理想的均等化進程,制訂合理細緻、因地制宜的政策措施,以應對挑戰。

參考文獻:

.Hui, Y (2022).〈中國兩個孩子的邊際成本〉,《人口與經濟》

.Xin, Z (2020).〈自主計劃生育:增強非洲婦女能力的關鍵力量〉,《非洲的健康與交流》

作者白逸銘是香港大學人口研究員,葉兆輝是香港大學講座教授(人口健康)

(本網發表的時事文章若提出批評,旨在指出相關制度、政策或措施存在錯誤或缺點,目的是促使矯正或消除這些錯誤或缺點,循合法途徑予以改善,絕無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或其他社群產生憎恨、不滿或敵意)

[白逸銘、葉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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