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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涉鰂魚涌公園槍擊案謀殺等罪成 申上訴被駁回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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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保鑣詹心桀於2018年在鰂魚涌公園向其4名姨舅開槍,導致兩死兩傷,她受審後被裁定兩項謀殺罪及兩項有意圖而射擊罪成,被判終身監禁。詹心桀不服定罪和刑期早前申請上訴許可,今(19日)均被上訴庭駁回。詹提出,類似案件就有意圖而射擊罪判囚9年,她就此罪各被判12年屬不合理,上訴庭考慮到,詹在公眾地方攜槍械和大量子彈,處決式地成功殺害兩名親人,另兩名親人則幸運逃過一死,實屬加刑因素,維持原判。

申請人詹心桀(48歲)在原審案件被陪審團裁定謀殺其四舅父和二姨,以及有意圖而射擊致其二舅父及三姨受傷,就謀殺罪被判終身監禁,有意圖而射擊兩罪被判監共18年。是次上訴由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以及法官薛偉成、彭寶琴處理。

申請方提出,在無罪推定下,申請人要證明「減責神志失常」抗辯並不公平,政府的精神病學家長期和頻密診察還押在小欖精神病院的申請人,但辯方的精神病學家和申請人會見次數甚少,政府一方享有優勢。答辯方回應稱,政府醫療報告一向披露予辯方,亦可協助辯方。上訴庭指,為了平衡社會利益,申請人以「減責神志失常」抗辯有舉證責任。

申請人亦爭議,控方當時強烈把罪責歸咎於被告沒向醫生道出真相,佯裝精神病症狀,陪審團或因而認為,申請人掩飾她冷血及有預謀地射擊,惟原審法官沒對陪審團作出謊言指引不夠全面。對於申請方被指因患精神病等才說謊,上訴庭認為,以此解釋申請人無辜是欠缺說服力,申請人對醫生說法不一致,關乎其精神狀態,控方非依賴此點指控申請人謀殺,原審法官的指引亦充足。基於以上原因,上訴庭駁回定罪上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