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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黎覆核國安委權力 高院:法院無權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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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去年獲批准委聘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辯護。人大常委會其後釋法稱有關問題須先取得特首的證明書,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批Owen的簽證,黎智英繼而提出司法覆核,質疑國安委越權,是首宗針對國安委的司法覆核申請。高院昨日頒下裁決,指監督國安委工作的權力「為中央政府專有」,特區法院作為地方法院,無權透過司法覆核干涉,加上過程中國安委並無越權,終拒批司法覆核許可。

黎仍可上訴 研判辭再決定

黎智英另外入稟要求法院頒令釋法不影響法庭先前批准Tim Owen代表他,高院判辭引述與訟雙方同意,該原訟傳票在司法覆核被拒下已成學術討論,下令一併撤銷傳票及司法覆核程序。黎智英仍可就司法覆核許可提出上訴,據悉其法律團隊正研究判辭再決定,尤其須考慮上訴可能延遲案件原定於9月的審期。

官指監督國安委屬中央事權

司法覆核圍繞特區法院有否司法管轄權判斷國安委越權。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在判辭中指出,特區法院屬香港特區獲授予的高度自治範圍內,「亦只限於此範圍內,享有獨立的司法權」。而根據《基本法》,全國性法律可規限法院的管轄權,即作為全國性法律的國安法也可規限法院的管轄權。判辭指出,本案爭議的國安委職權,根據國安法直接受中央政府監督及問責,國安法第14條更列明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潘官認為立法原意十分清晰,即國安委不受包括特區法院在內的任何機關干涉,監督國安委屬中央事權,「特區法院作為地方行政區域的法院,並不獲賦予任何角色或權力」,亦無相關培訓或專業知識處理;加上國安法禁止公開與國安委工作相關的信息,而在司法覆核過程中,無可避免需公開信息,有違保密規定的原意,故總結特區法院無權對國安委工作行使司法管轄權。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曾爭議,法院向來擔當監察公共機構的角色,屬法治重要一環,若法院不能覆核國安委決定,變相失去此監督管轄權。判辭中反駁,法院對國安委的工作本來就沒有任何司法管轄權,故「根本並不存在」失去監督管轄權;至於彭耀鴻在聆訊時憂慮國安委可以國安之名,囚禁任何人至死,或充公某人所有財產,潘官在判辭批評彭「舉出了若干非常極端但脫離現實的例子」,不能接受「這些憑空想像而且危言聳聽的評論」。彭另質疑中央對國安委的監督及控制是否有效,潘官認為亦是「完全沒有根據及無理,同樣必須否決」。

指國安委建議拒簽證無越權

司法覆核另一理據是國安委建議入境處長拒絕Tim Owen工作簽證的決定,踰越了國安法第14條賦予國安委的權力。潘官認為嚴格來說這已毋須處理,但為了消除對人大釋法「可能引起的任何誤解」,另作回應。彭耀鴻主張釋法僅賦權國安委在法院沒有就國安案件的問題向特首索取證明書時介入,決定該問題是否與國安相關,潘官則認為彭的理解完全錯誤,正確解讀應是中央指派特首和國安委「並行」處理相關問題,並指示國安委「即時介入」處理,故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絕簽證的決定,「毫無疑問」屬國安委職權,入境處長依循國安委決定拒批簽證,亦是根據國安法合法行使權力,履行維護國安職責。判辭總結本案完全無可爭辯之處,駁回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HCMP 253/23、HCAL 566/23】

(港區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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