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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女保鑣槍殺姨舅上訴被拒 官:公眾地方處決式殺人須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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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女保鑣詹心桀於2018年在鰂魚涌公園向其4名姨舅開槍,導致兩死兩傷,她受審後被裁定兩項謀殺罪及兩項有意圖而射擊罪成,被判終身監禁。詹心桀不服定罪和刑期早前申請上訴許可,昨均被上訴庭駁回。詹提出,類近案例就有意圖而射擊罪判囚9年,她就此罪各被判12年屬不合理,上訴庭考慮到詹在公眾地方攜有槍械和大量子彈,「處決式」殺死兩名親人,另兩人幸運逃過一死,實屬加刑因素,維持原判。

神志失常作辯護 被告須舉證

申請人詹心桀(48歲)被陪審團裁定謀殺其四舅父和二姨,以及有意圖而射擊致其二舅父及三姨受傷,就謀殺罪被判終身監禁,就有意圖而射擊兩罪判監共18年。是次上訴由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以及法官薛偉成、彭寶琴處理。

判辭提到,原審法官向陪審團指出,申請人以「減責神志失常」作為抗辯理由,欲將謀殺刑責降至誤殺,具有舉證責任;而申請方認為,如申請人肩負舉證責任,有違公平審訊和無罪推定,又稱政府的精神病學家可頻密診察還押的申請人,但辯方的精神病學家甚少,政府一方佔優。律政司代表回應稱,政府醫療報告向辯方披露,亦可協助辯方。

上訴庭指出,以「減責神志失常」辯護的舉證責任在於被告,並非藉此證明無罪,而只就精神失常減責,重申控方仍須就其犯罪行為和意圖舉證,對無罪推定沒有影響。再者,根據申請人對警方和精神病學家的解釋,無疑她有意圖殺人。

指原審沒恰當引導陪審團

上訴庭:解釋欠說服力

申請人亦爭議,控方當時強烈怪罪於被告沒向醫生道出真相,佯裝精神病症狀,陪審團或因而認為,申請人掩飾她冷血及有預謀地開槍,惟原審法官未有全面及恰當引導陪審團。上訴庭認為申請方的解釋欠說服力,申請人對醫生說法不一致,關乎其精神狀態,控方非依賴此點指控申請人謀殺,原審法官的指引亦充足。

【案件編號:CACC1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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