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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理大外13人暴動罪成 戴傳媒頭盔攝記 官指未穿反光衣屬「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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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2019年11月18日警方圍堵理大,有示威者於油麻地發起「圍魏救趙」分散警力,共213人被捕,全被控暴動罪並分成17案審訊,其中一案涉18名被告,13人不認罪後受審,他們昨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罪成,當中3人另分別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和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其中一名男被告案發時戴上有傳媒字樣的頭盔和記者證,供稱是逗留現場拍攝的攝影記者,區院暫委法官嚴舜儀頒下書面裁決,質疑他身穿黑衣,沒穿上反光衣供識別記者身分,與其他被告一樣以衣著向示威者顯示自己是同路人以鼓勵暴動。

13名被告還押至6月初分3日(2日、5日及8日)求情及判刑。被告依次為鄧妙小(案發時16歲,下同)、余柏鏗(20歲)、施銘洋(21歲)、李永賢(23歲)、翟耀瑋(18歲)、陳卓男(20歲)、陳志遠(20歲)、周豐德(20歲)、周家豪(27歲)、洪家穎(24歲)、林煒綸(21歲)、李傑思(18歲)及黃添樂(25歲)。其中鄧妙小案發時未成年,嚴官考慮其年紀,先為她索取教導所報告。

穿黑衣無反光衣 質疑非記者身分出現

李永賢供稱是攝影記者,當日到場拍攝,當時頭戴防火巾、防毒面具和有「PRESS(傳媒)」字樣的頭盔,頸掛記者證,腰間掛着對摺的反光背心。書面裁決稱從現場片段所見,當晚警員沒干擾穿反光背心的記者工作,嚴官質疑被告當時唯獨沒有穿上識別記者身分的反光衣,反而身穿黑衣混入集結人群中拍攝,並非以記者身分出現。嚴官認為,李背囊內的反光衣、頭盔和記者證的作用等同改變外觀造型的替換衣物,而唯一合理推論是他加入了示威者前排防線,與警員對峙。

認為頭盔記者證屬「改變造型」衣物

鄧妙小和林煒綸分別因管有索帶和金屬棒連六角匙,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成。余柏鏗則因管有雷射筆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書面裁決稱,即使被告沒動口或動手做出破壞社會安寧言行,有參與暴動的意圖和行為已是參與暴動,故所有被告以黑色系的裝扮逗留案發現場,加入人群,壯大示威者聲勢,從而支持、鼓勵及或協助其他暴動者做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案件編號:DCCC788/2020、DCCC575/2021、DCCC832/2022(已合併)】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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