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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新強:司法誓言容不下無端打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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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香港每一位法官獲委任後,都必須作出司法誓言:「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法官,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奉公守法,公正廉潔,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維護法制,主持正義,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宣誓是神聖莊嚴的,不是普通「食生菜」。法官擁有司法的權力,同時更有擁護基本法、維護法制的責任。這份責任不止是說在口中,更要銘記在心中、見於行動中。

香港司法制度正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美國國會轄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CECC)發表報告,威脅要制裁香港29名曾參與《港區國安法》相關案件的香港法官。美國國會的報告是公然以制裁恐嚇香港法官,並在黎智英涉嫌違反國安法一案中的司法覆核申請判決之前所作出對法官的脅迫。這是赤裸裸的干預香港司法獨立審判行為,嚴重違反國際標準,並實實在在證明美國在干預香港社會治安,唯恐天下不亂!

維護國家安全屬於國防一部分,亦是一國國民應有之義。它訂立的目的是要防範、制止和懲治香港有關分裂、顛覆、恐怖活動、勾結外國勢力等犯罪,以維護國家安全、保持社會繁榮穩定。

既然港區國安法已成為香港法律一部分,香港法官自當不偏不倚、公平正義地依照港區國安法審案,才不會辜負市民對香港司法制度的信任和倚賴。這是法官的光榮責任。

美國國會批評港區國安法,但同時美國有一系列比香港更損害人權的國家安全法例,例如徵用民兵鎮壓示威的《民兵法》(1792年);對付外國間諜和恐怖分子的《外國敵人法》(1798年)、《間諜法》(1917年)、《外國代理人登記法》(1938年)、《國家安全法》(1947年)、《國土安全法》(2002年)等;以反恐為名竊聽公民的《美國愛國者法案》(2001年)、《美國自由法》(2015年);以及可未經審訊無限期拘禁公民的《國防授權法案》(2012年)。美國國會不顧自己一系列違反人權的法例,反而指控其他地方維護國家安全的法例,明顯是雙重標準。

香港司法界正面對美國的「雙標炮火」時,香港法官們更應銘記司法誓言,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捍衛香港法制。

作者是立法會議員(法律界)

(本網發表的時事文章若提出批評,旨在指出相關制度、政策或措施存在錯誤或缺點,目的是促使矯正或消除這些錯誤或缺點,循合法途徑予以改善,絕無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或其他社群產生憎恨、不滿或敵意)

[林新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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