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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引美僅有案例證共謀 官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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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控方引用一宗1940年代的美國上訴庭案例,以支持法庭須考慮案發前的言行,惟法官質疑案例與共謀者原則無關。控方重申「這是我們僅有的」案例,估計因本案的爭議罕見,未能找到相關案例,重申案例與共謀者原則邏輯一致。

官指與共謀原則無關

控方稱邏輯一致

控方引用的案例,是美國有共產黨員涉於1945至1948年串謀顛覆政權。控方指案中提到法庭不應局限於控罪日期內的證據,須考慮案發前其他涉案者的言行。控方在法官詢問下確認,引述的部分只是判辭的「附帶意見(obiter)」,是建議原審法官這樣引導陪審團,但沒有表明法官必須這樣做。

法官李運騰質疑,案例沒有處理案發前的言行可否用於指控其他共謀者,不能應用在本案,控方實際上是要求法庭拓展案例的裁斷。控方認為兩案案情雖然不同,但當中邏輯一致,案例中的法律原則可應用於本案的共謀者原則,即法庭可推斷共謀者默許他人案發前的言行。

法官亦質疑,案例只談到案發前言行可否呈堂為環境證供,而本案不爭議該些證供可否呈堂。控方同意,但重申案例中其他涉案者同為共產黨員,故與共謀者原則有關,可在本案套用相同邏輯。

至於案例能否針對案發前國安法未生效的情况,控方補充案例的控罪在案發前5年生效,惟不清楚案中追溯案發前多久的言行。

(初選案)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