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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障男涉襲警重審後脫罪 警員案發後稱「對故仔」官形容令人不安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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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聽障的22歲男生被指於在2019年9月一次遊行中,搶去時任高級警司的胡椒噴劑及致他受傷,被裁定襲警罪成判入更生中心。他前年在高等法院上訴得直,經重審後,裁判官今(29日)在東區法院裁決時認為,辯方指被告在混亂期間失平衡跌向警司,而令警司誤以為被告欲搶奪噴劑的情况有機會發生,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被告聞判後表示:「多謝法官大人。」

控罪指,被告羅鎮傑於2019年9月15日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辯方在審訊中反對被告的招認呈堂,指涉誘導和不公。裁判官鄧少雄就此裁決指,被告案發時有肋骨骨折和移位,不論他是否被合適武力制服抑或非法毆打,以及警員劉志威是否知悉其身體情況,亦無迫切性替他錄取警誡口供。鄧官稱較合適做法是留待手語傳譯員到場,遂裁定其口供非公平地錄取,將其剔除。

鄧官續指,根據控方案情,被告曾向劉説:「我一時衝動先會打警察,阿sir對唔住,畀次機會我。」然而如何構成「毆打」、「襲擊」等,法律上均是較複雜的概念,無相關訓練的「門外漢」未必能輕易掌握。被告案發時只是19歲的學生,加上事出突然、情況混亂,被告「非常不可能地」會搶奪噴劑,且說成「打警察」,故亦不接納此方面證供。

鄧官又提到,現場片段拍攝到其中一名警員在事發不久的港鐵站內,對鏡頭表示「我同阿sir(受襲警司)對埋故仔先」。鄧官稱現場只有警方,不論該警員只是態度輕率,無好好挑選用字,或事件另有別情,以當時環境而言,「都是令人不安」。鄧官裁定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罪脫。辯方並申請訟費,將向法庭作書面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