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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政協被控騙中銀4300萬元串謀詐騙及洗黑錢 區院裁定4罪全脫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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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市政協常委及委員、成衣製造公司董事涉詐騙中銀向其供應商發放約4300萬港元信用證。他被廉署控告1項串謀詐騙罪及3項「洗黑錢」罪,法官今(30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指,接納被告對整體關鍵案情的供辭有可能真實,他或真誠相信涉案交易存在,裁定被告全部罪名均不成立。

控方案情指,被告李謀任(59歲、董事)在2018年7月28日至10月10日期間,與僱員黃燕玲及供應商「怡東環球發展」的獨資東主廖東民,以虛假貨物收據和發票,為「茂榮」取得信用證融資。被告承諾向廖支付每宗虛假交易的0.5%金額作「手續費」,餘下款項存入被告的指定銀行戶口。廖同意參與有關勾當,最終中銀向怡東支付4300萬元。被告其後處理該3筆款項相信為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控辯雙方於審訊中同意,若詐騙罪不成立,其餘3罪亦應裁不成立,反之亦然。暫委法官陳永豪在書面裁決書中指,黃和廖皆獲發免予起訴書,並擔任控方證人。惟陳官認為二人並非誠實可靠,例如他們就交易貨物資料來源的供辭前後不一,以及廖聲稱已與被告拒絕從事非法勾當,卻仍帶同自己的會計赴約。

陳官接納被告未能完全掌握黃與廖的溝通,真誠相信交易存在。雖然控方傳召證人反駁被告的說法,但其證供無觸及黃與廖的不可信之處,和提供被告參與串謀的證據,不足以把被告定罪。陳官最終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就4罪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