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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標準合同辦法》明生效 私隱署提醒企業從內地帶個人信息出境勿犯禁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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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辦法》明日(6月1日)生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提醒在內地開展業務的香港企業及機構,尤其是個人信息出境規模較小的企業及機構,在特定情况下需與境外接收個人資料者訂立標準合同,並要向企業所在地的省級網信部門備案,才可開展個人信息出境活動。

根據《標準合同辦法》,如果個人信息處理者,若屬於特定情况,要通過訂立標準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並於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前,開展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特定情况包括,信息處理者不是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需要處理少於100萬人的個人信息,而自去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少於10萬人個人信息,以及自去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少於1萬人敏感個人信息。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提醒,雖然已開展個人信息出境活動的企業或機構,可在《標準合同辦法》實施起6個月內,即今年11月30日或之前完成整改,但建議有關企業或機構盡早評估相關法規對其個人信息出境活動的影響,適時跟進和尋求專業意見以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