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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

內地擬明確境外發行GDR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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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上交所及深交所就GDR(全球存託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徵求意見,明確上市公司以其境內新增股票為基礎證券在境外發行GDR,應於其交易所上市滿一年,而且申請日前120個交易日市值平均不低於200億元人民幣。

上交所及深交所徵求意見稿稱,境外發行人申請中國存託憑證首次在上交所或深交所,需符合申請條件,當中包括申請上市的中國存託憑證數量最少5000萬份以上,對應的基礎股票市值最少5億元人民幣以上。

中證監於5月發布境內上市公司境外發行全球存託憑證指引,要求境內上市公司申請海外發行GDR時,須在境外提交發行上市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向中證監備案。中證監稱,支持具有一定市值規模、規範運作水平較高的境內上市公司,通過發行GDR集資,促進規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