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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六四煽惑集結罪脫律政司上訴終院獲批 11月開審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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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2021年於社交媒體及《明報》發表關於六四的文章,經審訊後裁定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高等法院早前判鄒幸彤上訴得直,鄒獲撤銷定罪及15個月刑期。律政司之後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今(8日)開庭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並接納案件涉及重大及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批准律政司提上訴,排期11月22日審理。

正就他案還押的鄒幸彤身穿軍綠色外套及黑色上衣應訊,笑容燦爛向旁聽席揮手,不少旁聽人士亦向她揮手及舉心心手勢。聆訊5分鐘內結束,散庭時,鄒舉起V字手勢,並說「多謝大家記得」。

案件終院常任法官李義、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審理,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代表上訴方律政司,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則代表鄒幸彤。

律政司提出兩項法律議題,要求終院釐清,包括(1)面對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時,被告在辯護時,可否挑戰由警方發出、並經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確立的集會禁令不合法;(2)如果被告可以挑戰警方禁令,法院應該採取甚麼方法,判斷被告的質疑是否成立。

本案源於鄒幸彤2021年發文談及「堅守陣地」和點燃燭光,原審裁判官陳慧敏裁定鄒幸彤以鼓勵、說服等方式,煽惑市民參與六四維園集會,官稱即使沒有人受慫恿犯罪,仍然構成煽惑;鄒幸彤不服上訴,高院法官張慧玲認為控方未能確立警方禁止維園六四集會的合法性,即使呼籲他人到維園集會亦不屬犯法,故裁定鄒上訴得直,撤銷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