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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區議會前主席李志宏涉遊行時指罵警員罪成提上訴 稱當時僅「得把口」無暴力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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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區議會前主席李志宏涉2020年5月在銅鑼灣遊行期間指罵警員,經審訊後裁定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罪成,判囚7個月。他不服定罪和刑期上訴,今(13日)於高等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方提出,案發約45分鐘內沒有發生任何暴力衝突,被告的言論沒有構成迫切暴力風險,綜觀事件經過只是「得把口」。法官聽畢雙方陳辭後,將押後裁決。

被告李志宏(現28歲)涉叫喊「警察都係垃圾」、「濫捕」等字眼,引起群眾和應,被原審裁判官劉綺雲裁定擾亂秩序罪成。上訴方爭議,控方案情指被告講粗口和叫囂,相當可能令市民害怕社會安寧被破壞,但被告沒有呼籲別人使用暴力,引起任何人仿效暴力。

上訴方提及,前立法會議員譚文豪和黃碧雲曾在被告距離近10米外說話,即使二人的言論或激發衝突,「都唔能夠入佢(被告)數」 。刑期方面,上訴方指原審採納8個月作量刑起點,超過部分非法集結案的刑期,屬過高刑罰。

上訴方一度形容,被告言語之間不滿警方執法,並非對警方不滿。法官張慧玲聽罷質疑,被告起初指控警方「濫捕」,附近群眾才和應叫「放人」,「點會話唔關佢事呢?」

律政司一方則指,被告曾多番侮辱警員和高叫「濫捕」,引起群眾高聲呼喊,反映市民會回應被告的言論,導致現場情况更緊張,故原審定罪沒有不妥。律政司又指,被告被捕時表明區議員身分,旨在煽動他人,猶如「添忙添亂」,故原審刑期沒有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