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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涉電筒照警罪脫 律政司上訴終院指被告與他人一同非法集結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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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多區示威者抗議《禁蒙面法》。案發時16歲的男生以電筒,照射位於黃大仙一條行人天橋的警員,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入勞教中心。男生其後在高院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判刑。律政司提終極上訴,終審法院今(23日)開庭審理。律政司爭議男生拿取其他集結者的電筒照向警員,反映他一同參與非法集結;答辯方則質疑律政司「武斷」地依賴僅1分鐘的行為,忽略整體環境。終院擇日頒裁決,男生續准保釋。

申請人為律政司長,答辯人麥永華(案發時16歲),原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連同杜姓男子非法集結。原審裁判官莫子聰判麥有罪,高院法官張慧玲則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代表律政司的高級檢控官吳加悅首先陳辭指,案發片段顯示坐在答辯人身旁的兩人向警員照射電筒光和雷射光,答辯人必然留意到他們的行為,並在另一女子照射雷射光後,從杜姓男子手中接過電筒,向同一方向三度照射電筒光,反映3人集結一同行事;律政司亦不同意張官思疑答辯人可能出於貪玩而使用電筒,反指答辯人沒有作供,法官不應揣測他使用電筒的其他動機。

代表答辯人的大律師王熙曜則質疑,律政司一方僅依賴答辯人在約1分鐘內的行為,便「武斷(arbitrary)」地總結他有罪,忽略整體情况,重申答辯人除了這1分鐘的行為外一直獨自行事,即使答辯人干犯了非法集結中的訂明行為,即使用電筒,但他並沒有意圖與3人或以上一同集結。

非常任法官祈顯義關注,答辯人從他人手中接過電筒,可否證明他有意圖參與他人的行為,質疑此舉「很難說成他獨自行事」。答辯方則重申,正如張官的裁決指出,她未能毫無疑點地推論答辯人有意參與集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