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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歲女子等6人涉深水埗警署外衝突暴動罪成 一男子裁定無行為能力罪脫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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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9日,示威者包圍深水埗警署,發生警民衝突。14人被控暴動等罪,分拆為兩案審訊,涉及8人的案件有1人認罪,另7人不認罪受審,今(11日)於區域法院裁決。法官王詩麗接納28歲男子無行為能力,不適宜受審,裁定他罪脫,當庭釋放;其餘6人暴動罪成,包括一名案發時年僅13歲的女生。案件押後7月27日求情,8月2日判刑,其間各人還押,待索取教導所、勞教及更生中心報告。

6名被告學生張嘉棟(現年24歲,下同)、田倬行(29歲)、學生鄺煒心(20歲)、女學生馬紫妍(19歲)、女生姚珈瑜(19歲)及17歲女生同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17歲女生另被控的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脫。

辯方爭議冼穎聰(28歲)屬無行為能力者,庭上傳召3名精神科醫生作供,王官今裁定他不適宜受審,基於他是沒有行為能力的人,控方未能證明他知悉現場正發生暴動並參與其中,亦無法證明他管有雷射筆有意傷害他人。王官判他暴動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脫,並指希望他繼續接受精神科治療。

其餘6名被告均被判暴動罪成,判辭提及辯方曾爭議第八被告(現年17歲)案發時年僅13歲兩個月,在法律上「假定無犯罪能力」。王官則認為被告必然透過報道知悉當時各區有示威,並「有備而來」㩦雷射筆到場,戴口罩及穿深色衣服表明是同路人,她在聽到警方警告、知悉正發生暴動後,仍刻意留守以壯大聲勢,被告是正接受教育及接近14歲的少女,絕不可能認為警方拘捕「只是兒時『兵捉賊』的玩意」,她肯定「自知行為嚴重不當」並有犯罪能力,終裁定她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