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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13歲女生等6人暴動罪成 官指知行為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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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2019年8月29日,有示威者包圍深水埗警署,其間發生警民衝突,14人被控暴動等罪,分拆兩案審訊,當中涉及8人的案件一人認罪,另7人不認罪受審,案件昨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王詩麗接納其中一名28歲男被告因無「行為能力」,不適宜受審,裁定他無罪,當庭釋放,其餘6人暴動罪成,包括一名案發時年僅13歲的女生。法官將案押後至本月27日求情,8月2日判刑,各人須還押待索取教導所、勞教及更生中心報告。

6名罪成被告分別為學生張嘉棟(24歲;現時年齡,下同)、田倬行(29歲)、學生鄺煒心(20歲)、女學生馬紫妍(19歲)、女學生姚珈瑜(19歲)及17歲女生,各人同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17歲女生另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脫。

無行為能力 28歲被告罪脫

辯方爭議同案被告冼穎聰(案發時28歲)無行為能力,庭上曾傳召3名精神科醫生作供,王官昨裁定冼不適宜受審,因他沒有行為能力,控方未能證明他知悉現場正發生暴動並參與其中,亦無法證明他管有雷射筆有意傷人,因此暴動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脫,冀他繼續接受精神治療。

至於6名暴動罪成被告,判辭提及辯方曾爭議17歲女被告案發時僅約13歲,在法律上「假定無犯罪能力」;王官則認為被告必然透過報道知悉當時各區有示威,且攜雷射筆到場「有備而來」,又戴口罩及穿深色衣服表明是同路人,而她在聽到警方警告、知悉正發生暴動後,仍刻意留守以壯大聲勢;她是正接受教育及年近14歲的少女,絕不可能認為警方拘捕「只是兒時『兵捉賊』玩意」,她肯定「自知行為嚴重不當」並有犯罪能力,遂裁定罪成。

【案件編號:DCCC 109/2】

(反修例風暴)